黎某与黎某甲系叔侄关系。年5月23日凌晨,黎某甲(另案处理)在靖西市化峒镇上的一个加油站路口附近将一女子杀害,后用摩托车将尸体运走放到岩洞内。当日早上六点多,黎某甲打电话给妻子黄某称自己杀了人,之后将作案用的摩托车开回妻子所租住的房子,即黎某的家中藏放,并留下摩托车潜逃。黎某回家后,黄某随即把黎某甲作案的情况告知黎某,为帮助黎某甲逃避法律制裁,黎某听后立即将作案时的踏板摩托车留有的血迹进行清洗,还将留有血迹的摩托车脚垫、人字拖鞋丢弃,并将摩托车的车牌拆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在得知凶杀案发生后,明知凶犯留下的摩托车、摩托车脚垫、人字拖鞋上的痕迹是犯罪证据,仍故意用清洗、丢弃等方法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黎某当庭认罪,并自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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