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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5日,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元;二、判处被告人支付销售总金额元人民币10倍的赔偿金0元人民币(已向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缴纳,由收款机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谢某某在百色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四、扣押在案的散装硼砂一袋、甜蜜素三袋、散装小苏打一袋、已开的金粒园雪花面粉一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回顾

被告谢某某在靖西市新靖镇XX路XXX号经营一家油条店。年12月6日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油条店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经现场扣押及专业机构依法对相关扣押物品进行检测鉴定,发现非食品原料为硼砂和小苏打。谢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该案于年12月16日被移送到靖西市公安局。经查,被告谢某某明知硼砂为禁用防腐剂,但为了使得油条口感更脆,在自己经营油条店制作油条中添加硼砂等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谢某某的违法行为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源头严控、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努力践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于年8月13日在正义网上进行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未收到相关机关、社会组织的回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年9月15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谢某某在百色市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2.判处销售总金额元人民币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0元人民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的身体健康,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判决。该案的成功办理,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治理一片的作用,不仅惩处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对于食品经营者也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以及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下一步,靖西市人民检察院将加大工作力度,针对破坏生态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类,了解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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