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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五带来了广西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贵州省的社保减免政策细则,快来看看吧!

广西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减免范围及时间。

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办法。

大中小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确定。其中,全区大型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统计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区大型企业名单比对现行参保数据库确定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类型。减免社会保险费无需参保单位(含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原有程序办理。

(三)已征收社会保险费处理。

年2月份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地区,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如选择退费的,要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二、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和执行期。

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二)办理程序。

符合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准表》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年5月1日至年4月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保障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严禁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的监控,做好基金运行风险应急预案;根据基金减收情况,可及时调整年基金收入预算。

(二)各市要切实履行本地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按要求落实本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资金。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各地可动用基金滚存结余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金结余最高使用额度可不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70号)规定限制。

(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不足支撑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人社发〔〕38号)规定,申报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

五、工作要求

(一)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各参保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人员权益记录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提高信息共享质量和效率,不得增加企业事业性负担,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年2月1日起执行。

西藏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18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党办发〔〕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第三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对象为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结合我区基金承受能力,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标准和期限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参保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免征5个月,免征费款所属期为年2月-6月;

(二)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减征3个月,减征费款所属期为年2月-4月;

(三)工程建设项目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具体减免参数统一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通过与经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确定企业类型,统一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参数调整,做好参保单位的减免标识。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分,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以截至年底的数据为准),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分。

企业类型划分结论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实时对外发布公告。

参保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后予以变更。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第六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的书面申请,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缓缴期间,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应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

缓缴执行期为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第七条?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各项社会保险业务以网上办理为主,倡导“不见面”服务,建立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机制,允许各参保单位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各参保单位(含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社会保险费实行月核月缴,通过登录西藏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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