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结县环保局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
各乡镇、相关单位、项目施工单位: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乡镇、相关单位及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此公告严格实施交纳。 附件: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查询网址: (三)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特征指标(床、台、个、张、支等)×适用税额 其中餐饮业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其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适用税额 医院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医院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确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的,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月污水排放量=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三)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床位确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八条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适用税额 第九条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四章核定程序 第十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提供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安装水表设备、营业面积、床位等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或《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异议的,做出核定结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会商,意见一致后做出核定结论。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核定结论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第十三条因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调整或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核定征收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核定征收的执行期限为一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分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置备查。 第十七条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样测算办法制定发布后,相关特征值系数按抽样测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 餐饮业 营业面积(平方米) 50以下(含50) 污水 40/月 50以下(含50) 废气 18/月 50-(含) 污水 70/月 50-(含) 废气 33/月 -(含) 污水 /月 -(含 废气 66/月 -(含) 污水 /月 -(含) 废气 /月 -0(含0) 污水 /月 -0(含0) 废气 /月 住宿业 床位(床)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2蒸吨) 废气 元/月 锅炉(蒸吨)(2>且≤6蒸吨) 废气 元/月 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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