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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第一批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供学习指引。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各地办理的涉疫情案件进行梳理总结,选出10个典型案例,结合广西地域特点,围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公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和严厉打击破坏复工复产犯罪五个方面,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件,妨害公务案3件,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件,诈骗案2件,开设赌场案1件,故意毁坏财物案1件,寻衅滋事案1件。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导全区检察机关履行好办案职责,为办案一线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时,充分发挥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作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西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高检院、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紧密结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实际,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截至4月21日,广西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件人,起诉76件84人。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一、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除下列情形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一是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玉林市玉州区薛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泰国曼谷旅游时出现低烧。1月18日,薛某某返回玉林后继续出现发热情况,医院就诊,病情仍未缓解。1月28日早上,薛某某医院就诊,经专家会诊后被告知其疑似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开具住院手续要求其隔离治疗,但薛某某拒不执行。1月28日下午,薛某某又医院就诊并隐瞒出国旅行史,致使医生安排其以普通肺炎患者身份医院呼吸与危重症科二区住院治疗。1月29日,薛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诊后,与薛某某密切接触的二十多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

年2月1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薛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月3日,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针对薛某某是否存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形进行调查取证。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薛某某在入院治疗前,医院就诊外一直居家隔离,未发现密切接触者被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以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继续开展侦查工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因抗拒疫情管控引发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优势。

案例二:北海市合浦县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合浦县检察院检察官对陈某某妨害公务案出庭支持公诉。

年2月1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子,欲前往合浦县城参加亲戚聚餐,经过合浦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党江镇螺江桥头疫情防控检查点时,被工作人员劝返。当日17时许,陈某某又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女想前往亲戚家聚餐,再次经过该防控检查点时,与劝阻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陈某某强行闯关,将路过该检查点的村民祝某某所抱电视机撞落在地致屏幕损坏。祝某某报警后,合浦县公安局党江派出所民警梁某、陈某及一名辅警依法赶到现场处置,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传唤并对民警梁某撕咬、抓扯,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梁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民警控制。经法医鉴定,梁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年2月12日,合浦县公安局对陈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当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4日,合浦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5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陈某某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丈夫和家婆均身患残疾无自理能力,又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建议合浦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适用缓刑。2月20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案例三:钦州市浦北县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年2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家中准备宴请亲友庆祝生日。浦北县江城街道平六社区书记黄某某、街道干部符某某等工作人员按照防疫工作部署深入各家各户开展疫情排查及防控宣传工作,到陈某某家门时,告知其母亲高某某防疫期间不能聚餐。高某某回到家中多次劝阻陈某某不能在家中聚餐,几名欲参与宴会的亲戚也相继离开。陈某某认为防疫工作人员破坏其生日聚会,心存怨恨。当日17时许,陈某某不顾家人劝告,怒气冲冲跑到社区办公地点辱骂正在部署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黄某某、符某某等人。在场人员对陈某某进行劝阻,其非但不听,还扯掉符某某的工作牌,拳击符某某胸口,脚踢黄某某胸部,被拉开之后仍然大吵大闹,还拿起一根竹棍欲打黄某某,被旁人抢走竹棍后又捡起一块砖头要继续殴打社区工作人员,其家属劝阻后方才离去。陈某某的行为致符某某、黄某某受伤,阻碍了防疫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

年2月9日,陈某某被浦北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当日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并建议从妨害公务罪方向继续收集证据。2月13日,浦北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将该案移送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同日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某拘役5个月。

案例四:河池市巴马县苏某某妨害公务案

年2月12日17时许,苏某某酒后搭载其朋友驾驶的电动车,经过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在巴马镇巴廖村廷岁屯老收费站内的检疫岗点时,苏某某以岗点设置影响出行为由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并拉倒岗点的帐篷。在场工作人员劝告苏某某但其不听,后苏某某母亲到场训斥,苏某某才离开岗点。约半小时后,苏某某又独自驾驶电动车逆行直冲该岗点办公处,工作人员及时避让未被撞到,但岗点办公桌被撞翻,检疫材料散落在地。在场民警对苏某某进行训诫,苏某某不但不听还不停地谩骂岗点工作人员,直至被民警制服。苏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在巴马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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