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四、受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部门受理。 其他发票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 五、决定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其他发票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印制发票企业条件或未通过招标。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4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5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6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7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8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9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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