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四、受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部门受理。

其他发票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

五、决定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其他发票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印制发票企业条件或未通过招标。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4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5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6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7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8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9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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