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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学·执行程序·执行阻却·执行中止(p)

民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标的物 同种类 抵销 中止执行

 法定条件 积极履行 证明 事实依据 合同约定 履行 相关义务

执行法学

执行中止债务抵消证据

掌握执行中止的定义,明确执行中止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

执行复议

()执复字第24号

年03月29日

闫燕刘雅玲万会峰

西藏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

西藏自治区物资总公司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提起另一诉讼时,本案的执行程序是否应中止。

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了正合公司的异议。

正合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另诉一案与本执行案系同一事实、同一依据,诉请内容与本案执行的房地产交付和办理产权证有直接关系,根据民法债的抵销相关规定,双方的法定义务可以相互抵销,故应中止本案的执行。物资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店铺按集资房的性质报建,产权证亦应由物资总公司自行办理,正合公司无资格办理产权证。因工程未组织验收,物资总公司未支付房屋维修基金和办证费用,故正合公司无法履行办证义务。

复议法院裁定:驳回西藏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合同之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另一诉讼诉请的标的物与本案执行标的物属于同种类标的物,不应履行合同义务,且适用债的抵销情形,请求裁定中止执行,但未能提出证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因被执行人诉请的标的物与本案执行标的物不属于同种类的标的物,也不属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不符合债的抵销和中止执行的法定条件。故被执行人提出的中止执行理由无事实依据,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行为。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有中止执行情形的,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许可。此外,债的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其中,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合同之债的执行程序中,主张债务抵销的,一旦抵销审查成立,执行程序将被依法中止。综上,被执行人提出本案可以与另一案进行债的抵消,申请中止执行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且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两案的标的物不符合抵消的条件,则不能引起中止执行的情形发生,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其义务。

正合公司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该诉讼对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内容的执行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正合公司在另行提起的诉求中称:物资总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减少的固定收益,因正合公司诉请的该标的物与本案执行标的物即交付房产及办理相关产权证并不属同一种类的标的物,故亦不适应债的抵销情形,亦不属于中止执行的法定条件。因该案件对正合公司已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办理职工住房和商铺相关产权证的义务并无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且其提出的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义务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依照相关法律,正合公司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中的抵销,不同于民事活动中的抵销,处理执行中的抵销,不能完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之债抵销的情形,被执行人提出抵销的债权必须是与申请人的债权为同种给付形态,且仅限于交付种类物和支付金钱两种。执行实践中,法院审查抵销的具体情形有:(一)当事人护互负债务被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提出抵销要求,没有另行申请强制执行,应认定抵销成立。(二)当事人互负债务被两份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此种情形下,当在同一法院执行两份法律文书时,若被执行人提出抵销请求,可准予抵销,提高执行效率;当不同法院分别执行两份法律文书时,若被执行人提出抵销请求,在两个法院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准予抵销。(三)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之间的抵销。对于这种情形,首先,执行人员需对未经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之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次,在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执行人员需告知其司法程序与法律依据;最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债权事实不认可或虽认可但不同意抵销的,可启动执行中的裁决程序,予以解决。

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复议执行裁定书

1.简述执行中止的事由。

2.论述债务抵消的条件。

3.当事人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西藏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先银,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物资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西藏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合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藏高院)()藏法执异字第0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正合公司与西藏自治区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藏高院于年11月19日作出()藏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正合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向物资总公司交付51套职工住房及平方米商铺,并办理套职工住房及平方米商铺的产权证。正合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6月16日作出()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驳回正合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物资总公司向西藏高院申请执行。西藏高院以()藏法执通字第0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正合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正合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年10月20日,西藏高院作出()藏法执异字第09-1号执行裁定,认为正合公司的另行起诉不影响本案继续执行,其要求中止执行的依据不足;正合公司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另行起诉的诉请与本案执行标的物相冲突,且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正合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此,该裁定驳回了正合公司的异议。

正合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主要理由为:1.其另诉一案与本执行案系同一事实、同一依据,诉请内容与本案执行的房地产交付和办理产权证有直接关系,根据民法债的抵销的相关规定,双方的法定义务可以相互抵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中止本案的执行。2.由于套住房和平方米的铺面是以物资总公司自己的名义按照集资房的性质报建的,应由物资总公司自己办理产权证,正合公司无资格办理产权证,只能提供房产设计图纸和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供其办证,因工程未组织验收,且物资总公司未支付房屋维修基金和办证费用,故正合公司无法履行办证义务。

另查明,正合公司于年10月8日向西藏高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物资总公司因转让土地面积减少、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及未积极争取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给正合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西藏高院已经受理。

最高人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正合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影响本案对生效判决确定内容的执行。正合公司关于物资总公司对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减少固定收益的诉请即便成立,因诉请的标的物与本案执行标的物即交付房产及办理相关产权证不属于同种类的标的物,也不属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的抵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法定条件。本案无事实、证据表明,正合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办理职工住房和商铺相关产权证的义务,其提出无法办理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正合公司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综上,正合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西藏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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