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快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现就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自年起,将全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5元/亩提高至5.3元/亩。年提标资金0.3元/亩请各地市、县区优先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结转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于11月30日前,将截至10月31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结转情况、本次提标资金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年请按照5.3元/亩的标准,测算分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措施,切实履行国家级公益林专(兼)职管护员管护职责,及时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三、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不断强化绩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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