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见下方

原作者路老师写在前面的话:

半年授课时光转瞬即逝,也开始思考那第一节课就问自己的问题。究竟希望通过宪法课,给学生带去什么?

作为老师,让学生死记硬背,然后在几年后忘得一干二净,再带上一句“宪法真无聊”,这不仅是老师的悲哀,更是宪法这门学科的悲哀。能让学生觉得,宪法即使“顶个球”,也至少挺好玩的,又或在日后的某一天,能觉得它与生活有关,对对它的未来有些微的盼望,那么作为老师,也便知足了。

最后来段有点bigger的话。几年前见于一本书的序言。“既然选择是一种命运,没有理由不在这块曾经几近荒芜而今已芳草初现并晨曦微露的土地上继续坚持与守望。因为懂得,所以慈悲。慈者,爱也;悲者,悯也。既然对正义的向往、热爱与对人的尊严的珍重怜惜依然是不灭的追求和理想,则选择坚守与开拓也注定成为宿命。”

大地看到微微曙光时,天并没有亮,只是人毕竟有了盼望。

答案

问题(1):“骑行健身”是否属于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请简要分析老董“号召骑行健身”的行为。(7分)

考点:言论自由相关原理、基本权利保障原理。答案开放。

“骑行健身”可以界定为“象征性表达”,也可界定为“游行示威”。至于是否受宪法35条保障呢,则要进一步分析。

角度1:用比例原则分析。为了政府大楼门口那么点儿秩序,是否可以限制公民表达不满的基本权利?衡量之下,可以认为这是百姓在请愿,是“政治性表达”,因而具有更高的价值;也可以认为这就是游行示威,可能产生群体极化或非理性破坏,因而要严格依法进行规制;

角度2:把“骑行健身”分成思想和行为两部分。去政府门口骑三轮车,并没有对现实秩序造成明显破坏,因而不应限制。而且老董只是在呼吁,更谈不上现实的破坏。可引用“禁止事前限制”、“明显、即刻的危险”等标准进行分析。角度3:站在严格的实证法立场,先把“骑行”界定为游行,再根据宪法51、53条及《集会游行示威法》相关规定分析,得出结论屁民的这种行为就该往死里整……

无论答案立场为何,只要说理充分,均可给分。

问题(2):请结合宪法、立法法相关规定,对老董被行政拘留一事做出简要分析(5分)

考点:法律保留;通信自由

按立法法第8、9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江湾市治安管理规定》第55条明显越权。能再扯几句法律保留相关理论就给满分。

另外眼尖的同学可能注意到,老董发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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