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年12月25日召开了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12月26日披露了《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披露“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普桑先生在本所律师作身份验证时未到场,该公司未提供公司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在会议进行到14点16分时普桑先生到场,但未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在会议投票后未出投票结果前,股东杭州阿拉丁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代表提出异议,认为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普桑的投票资格存在瑕疵,无现场投票资格。另外,董事陈勇先生也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对该股东投票权不构成影响。因部分股东对代表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持有异议,且出席人员未提供公司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有瑕疵,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无法认定。”《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为:(1)议案1.00《关于增补李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议案3.00《关于增补沈贵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前述提案被否决,是因为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票未计入有效表决票。随后,《每日经济新闻》等多家媒体对你公司股东大会上述情况进行了详细报道。

年1月2日下午,我部收到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国资”)邮寄的《关于剥夺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场投票权的申诉》(以下简称《申诉》)。西藏国资在《申诉》中对你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提出强烈异议。《申诉》称:“我司作为现场参会并投票的股东,完整地参与了整个股东会流程却被剥夺投票权一事非常愤怒。西藏发展的行为既不尊重客观事实,亦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请予以纠正。

一、不尊重基本事实

年12月25日下午14时,西藏发展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首座万丽酒店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14时05分会议正式开始。14时06分,我司法定代表人普桑抵达会议酒店。14时16分进入会场(期间被阿拉丁公司‘肖某’与华融方董事长白

国华拦截‘寒暄’),见证律师对我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核实后,会议主持人,即西藏发展董事长谭昌彬宣读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含我司)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含我司):‘现场会议报到人数4人,代表股权61,,股;实到人数4人,代表股权61,,股;实到股东代表股权数达到公司总股本,,股的23.13%,代表资格审查核实,出席代表股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至此,完成了股东代表资格的审查,确认了我司法定代表人普桑的代理人身份。14时49分,现场投票开始。我司代理人收到表决票,并按照表决规则投票。14时58分左右,我司代理人参与进行计票。上述流程有条不紊地进行,期间没有任何一人对我司代理人身份和投票权提出异议。

在我司代理人身份、投票资格被股东大会事实上认可,并全程参与股东大会召开、投票、表决、计票等所有环节之后,因投票结果不符合某方利益,所谓阿拉丁公司代表‘肖某’(自始至终没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大闹会场,恐吓威胁股东、董事、见证律师等,全程无人制止,任由其大放厥词,破坏会场秩序,各方均避之不及,无人敢招惹。经过近十个小时的无理取闹,在未得到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由阿拉丁公司‘肖某’煽动剥夺我司的投票权,这严重损害了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

1、恶意剥夺我司的投票权,违反了《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表决权和投票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肆意剥夺。股东大会登记的目的在于核实股东身份,保障股东的投票权等法定权利,查验法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原件只是核实股东身份的方式之一,而非终极目的。况且,原件随后寄出也是得到西藏发展董秘认可的。西藏发展的《公司章程》也未将‘提供公司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凭证、单位证明原件’作为投票的必备要件。未携带证券账户卡原件并不等于无投票权。相反,只要股东代理人身份事实上被核实验证,股东的投票权就合法有效。我司一直是西藏发展的重要国有股东,也多次参加西藏发展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很多情况下,也是以原件随后寄出的方式参会。本次股东会亦采用这种方式,见证律师核实参会人身份证明原件后,会议主持人即按照流程组织会议,期间并无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即视为对我司合法股东代理人身份的认可。我司的投票权就应该得到股东

大会的承认。

2、违反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本次股东大会在计票结束后会议尚在进行中,任由没有授权的所谓阿拉丁公司代表大闹会场,恐吓威胁在场人员。西藏发展及主持人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反而纵容其进入会场扰乱秩序,并听取了该无关人士的‘意见’,强行剥夺了我司的投票权。

3、提前泄露表决结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式结果于当日23点后宣布,但西藏发展及监票人违反该条规定,提前泄露了表决结果,导致所谓阿拉丁代表大闹会场、恐吓见证律师,从而随意剥夺我司投票权,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如果因我司未能提交相关资料原件,且在验证股东身份时未能到场,那么见证律师和西藏发展董事会相关人员就应该当场指出,并明确告知我司代理人不具备现场投票资格,我司仍能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然而股东大会从开始到整个投票过程结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市公司、见证律师、参会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均认可我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身份,但在网络投票时间结束后,公布表决结果之际却随意剔除我司的投票权,毫无法律依据。对此,我司提出严重抗议。”

年1月3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监管函的公告》,称你公司“于年12月28日收到西藏证监局《监管函》

(年12月28日)。《监管函》内容如下:你公司于年12月25日召开了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东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未能行使股东权利。该事件引发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各方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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