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

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1月2日

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元,调整为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调整为16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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