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我厅在年8月31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由你单位承建的林芝嘉园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你公司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承揽此项目的行为被认定为转包。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转包违法行为处以施工合同金额0.8%的罚款计70.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王丹,联系-。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月6日

建筑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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