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首单披露合伙企业享受号文股
转载自财税星空 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对于这个政策,一直以来大家的理解都是只有非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直接向个人授予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近期,一家IPO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股份支付的相关情况,在针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中,该公司采用了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平台,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向个人授予了激励股份,该事项成功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并取得了税务机关的合规证明,值得大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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