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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升市场就业能力,促进市场就业,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厅..西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3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1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市场就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提供见习岗位的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可作为灵活就业形式进行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我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高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我区未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共同审核认定,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党政机关。

第五条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促进市场就业的原则。见习基地实行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地市认定的见习基地、招募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录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见习人员总量控制,计划下达。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第八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区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全区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全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将全区就业见习经费纳入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四)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第九条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贵统筹管理当地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本地市就业见习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二)制定本地市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本地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四)负责本地市就业见习经费使用管理;(五)组织开展本地市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及评估;(六)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年度见习计划、见习基地建设情况、年度总结及见习补贴兑现情况.第十条地市共青团负责见习组织动员,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见习基地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开展见习人员信息衔接和登记摸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见习计划;(二)动员用人单位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积极组织青年上岗见习;(三)丰富青年就业见习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见习服务;(四)组织见习跟踪帮扶,提供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孵化等服务;(五)联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基地审核认定工作。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贵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第十二条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年度见习计划,开展见习服务;(二)组织开发见习岗位,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三)组织开展见习供需对接活动,统筹调剂当地就业见习资源;(四)负责见习日常管理、跟踪服务,汇总统计辖区内见习.相关数据,按季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见习工作情况;(五)受理、审核就业见习报名申请,兑现见习补贴,汇总就业见习人员、补贴兑现等情况。第十三条见习基地负责见习人员的管理,安排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工作档案,妥善保存见习人员登记表、见习协议书、考勤记录、见习补贴报账资料及财务凭证等见习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15日内与见习人员签订《西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三)委派专业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指导见习人员开展工作,提高见习人员就业能力;(四)通过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妥善处置意外保险事故;(五)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在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见习,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不得以人事外包、劳务派遣、业务合作等方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六)见习期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鉴定报告。第十四条年度见习计划由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年度就业补助资金计划一并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市青年人口、就业任务以及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将见习计划与每年就业补助资金一并下达。第三章见习基地申报与认定第十五条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申报认定制度及自治区备案.制度。第十六条各地要根据就业工作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积极建立和发展见习基地,合理确定本地见习基地数量。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区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级党政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二)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优质见习岗位;(三)能够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及时统计报送见.习数据;(四)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制度、带教制度,有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有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第十七条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二)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1);(三)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四)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附件3);(五)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党政机关介绍信;(六)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包括见习管理、见习计划、带教计划、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程序:(一)单位申报。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二)资料审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联合共青团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三)实地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联合形成评估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1)存档。(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联合公示并予以授牌。(五)自治区备案.各地市认定授牌的见习基地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驻各地市的中央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央和区属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级部门登记注册法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认定就业见习基地。第十九条见习基地--经认定,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第二十条见习人员招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困难优先原则。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二)双向选择原则.就业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通过供需对接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三)一次性见习原则。已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不再重复安排。第二十一条见习人员招募程序:(一)公布信息。见习基地应将计划见习岗位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见习基地分别通过各自网站等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向见习基地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申请,并填写《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4).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申请人员的意愿,推荐见习单位。(三)签订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按照见习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四)开展见习。见习基地应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委派见习指导老师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实践锻炼。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解除见习协议:(一)因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五)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进行就业见习的。第二十三条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见习岗位各项工作。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见习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见习基地同意后,可以调整岗位.见习人员因病或因已经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做好交接后可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五)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就业见习的。第二十四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限提前终止见习,见习单位均应出具《就业见习终止证明》(附件6),并在终止见习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二十五条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进行鉴定,并填写《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7),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各一份。见习基地对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正式留用人员,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见习补贴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为落实好就业见习政策,规范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市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见习基地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区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见习人员未满见习期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第二十八条申请见习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二)《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8);(三)《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附件9);(四)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五)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需提交《就业见习终止证明》(附件6);见习期满的,提供《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7);

(八)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申报提高25%见习补贴的,还需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单)。第二十九条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经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予以拨付.第三十条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见习补贴的80%,见习基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或其他补贴。第三十一条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金,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见习工作检查与评估第三十二条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评估制度,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3年.期满后如继续申请作为见习基地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共青团组织开展期满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年度检查和期满考核内容是,见习基地见习政策落实、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见习效果、见习留用率、见习岗位空岗率等情况,并填写《就业见习工作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0)备案。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应联合责令见习基地整改:(一)发布虚假见习岗位、见习待遇的;(二)见习管理混乱,影响见习效果的;(三)连续一年未开展见习工作的;(四)提供虛假年检材料或年检不合格、无故不参加年检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应联合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收回见习基地授牌:(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无法正常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

(二)期满后未提出继续作为见习基地申请或提出申请未通过考核的;(三)年度检查中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四)组织见习人员从事非法活动;(五)弄虛作假、虚报骗取见习补贴;(六)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见习人员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七)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各地市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典型,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就业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基地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人员通过见习实现市场就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共同做好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办[]号)同时废止。原审批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需重新申报、审核、设立、授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区委.负贵解释。

抄送:区就业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年9月12日印发

各地市

拉萨市:-

日喀则:-

山南:-

昌都:-

那曲:-

阿里:-

林芝:-

附件: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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