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了然西藏机构改革部门这样设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55个 党委 机构 14个 政府 机构 41个 ↓↓↓ 纪检监察机关1个 工作机关12个 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1个 ↓↓↓ 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 直属特设机构1个 直属机构9个 部门管理机构6个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设置表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 办公厅 组织部 宣传部 统一战线工作部 政法委员会 政策研究室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自治区司法厅) 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财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组织部) 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自治区审计厅) 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老干部局 说明 西藏自治区党委设置纪检监察机关1个,计入机构限额的工作机关12个(设在相关部门的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计入机构限额)。其中,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办公厅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自治区档案局牌子;组织部挂自治区公务员局牌子;宣传部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电影局、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牌子;统一战线工作部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牌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挂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财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此外,设置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1个。机要局(自治区密码管理局)由办公厅管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 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旅游发展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外事办公室 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播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扶贫开发办公室 林业和草原局 宗教事务局 医疗保障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 说明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9个。交通运输厅挂公路局牌子;农业农村厅挂乡村产业发展局牌子;商务厅挂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边界事务协调办公室牌子;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医疗保障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其中,政府研究室、信访局由办公厅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文物局由文化厅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调整优化自治区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 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自治区党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预防腐败局的职责,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不再保留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预防腐败局。 (2)组建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 (3)组建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审计厅。 (4)将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为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 (5)将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对外保留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6)将自治区党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改为自治区党委财经工作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财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加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7)将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在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外事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8)将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改为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2.加强自治区党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归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承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 (2)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自治区公务员局并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外保留自治区公务员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自治区公务员局。 (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外加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电影局牌子。 (4)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对外宣传工作。将自治区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职责并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外保留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自治区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 (5)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领导自治区民族工作。在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事务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归口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领导。 (6)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领导宗教工作。在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职责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归口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领导。自治区党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不再保留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7)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港澳台事务工作。将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侨务和港澳台事务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对外加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自治区水利厅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自治区农牧厅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自治区林业厅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相关机构的测绘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组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自治区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自治区农牧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不再保留自治环境保护厅。 (3)组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自治区农牧厅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农田整治项目、自治区水利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加挂自治区乡村产业发展局牌子。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自治区农牧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自治区农牧厅。 (4)组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不再保留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5)组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将自治区民政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自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6)组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自治区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自治区民政厅的救灾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自治区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和防汛抢险救援、自治区农牧厅的草原防火、自治区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等相关职责,自治区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抗灾、森林防火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不再保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重新组建自治区司法厅。将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自治区司法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8)优化自治区审计厅职责。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等划入自治区审计厅。 (9)组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自治区商务厅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职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专利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加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组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不再保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组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职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自治区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11)组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自治区林业厅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农牧厅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再保留自治区林业厅。 (12)按照中央有关部署,配合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改革后,自治区税务机构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自治区党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承担。 (二)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统计局作为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信访局作为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其中: (1)重新组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职责,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2)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更名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自治区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自治区党委机要局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厅、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政府研究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文物局作为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其中: (1)组建自治区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的国家安全协调联络职责,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职责,自治区公安厅的边境管理有关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自治区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 (2)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仍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归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 (3)将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4)组建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在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不再保留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5)将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自治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调整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6)组建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自治区粮食局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不再保留自治区粮食局。 (7)将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档案馆)的行政职能划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外加挂自治区档案局牌子。自治区档案馆仍作为事业单位,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管理。 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自治区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自治区人大机构改革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整合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相关职责基础上,组建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2.深化自治区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组建自治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自治区政协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系农业界和研究“三农”问题等职责调整到自治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自治区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自治区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深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组建西藏广播电视台。整合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组建西藏广播电视台,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归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不再保留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对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原有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相关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党政机构或调整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在中央规定的限额内设置。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统筹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统一规范管理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强化市县行政执法职能,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整合乡镇各类站所力量资源,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四)深化市县机构改革 市县机构改革要与自治区机构改革相衔接,统筹设置党政机构,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自治区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划入党委机构的,市县要相应划转。涉及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新组建机构,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实。要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加大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既允许“一对多”,也允许“多对一”。市县两级党政机构数额,由自治区党委实施严格管理。党政机构统一计算机构限额。市县可结合实际,着眼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在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纳入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和职能,积极探索综合设置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研究提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落实意见,明确总体安排。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机构编制向基层一线倾斜,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使各类机构、组织在基层公共服务、服务保障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与市县机构改革统筹谋划、分步实施。 (五)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入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在中央核定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加快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规范各级领导职数职级管理,各地区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均要取消。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与干部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工作联动,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自治区级机构改革任务 年年底前基本落实到位 地(市)、县(区)机构改革任务 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主编:米玛 责编:扎西玉措 编辑:曲珍草措姆 最心灵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xizhangzx.com/xzwh/8527.html
- 上一篇文章: 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出专门通知要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